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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免征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6-02-01]    共阅[317]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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