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税务新闻  
【 字体: 】【打印此页】  
税务总局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

发布日期:[2014-09-24]    共阅[542]次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
问题的公告》,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将申报退
(免)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由9类调整为
5类,取消了4类重复或难以执行的出口企业情形,方便基层税务
部门执行,提高退(免)税效率。
  据了解,为了防范骗税,税务总局曾规定9类出口企业申报退
(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
表》、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税收实践发现,申报退
(免)税须提供收汇资料的9类出口企业情形存在重复交叉和难以
执行的情况,《公告》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4类出口企业情
形,分别是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税收违法违规企业、
被海关和外管处罚过的企业以及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的
企业。
  同时,结合税收形势和征管实践,《公告》还取消了收汇率
低于70%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的规
定以及核实非进口商付汇情况的规定。
  在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申报退(免)税的收款凭证问题
上,税收政策统一明确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其成员公司申报对
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时,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
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的收款凭证,作为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
务的收款凭证。
  鉴于原国家评标委员会已撤销,无法再出具《评标结果通
知》,《公告》规定,招标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
通知书》时,只需提供财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即可,不再提供国家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