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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制 加快排污权交易
| 发布日期:[2014-08-26] 共阅[454]次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排污权有
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
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
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
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
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
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
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
意见指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
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
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
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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