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税务新闻  
【 字体: 】【打印此页】  
税务总局规范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

发布日期:[2014-07-09]    共阅[524]次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
行办法》,从税务登记、征收管理、享受协定待遇及跟踪管理等
环节,规范其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
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含相关装
卸、仓储等附属业务,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
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相关部门已就非居民企业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对外支付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多个规范性文件,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纳税义务和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重新予以规范。
  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均
应办理税务登记,若在国内多个口岸开展国际运输业务,可以自
行选择一处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即可,在其他口岸发生业务
只需向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资料复
印件。
  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设立账簿且能够准
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
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未办理税
务登记且未自行申报和未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
务人,包括境内委托方、货代公司等,按次支付运费时扣缴税
款。
  办法明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实际承运人为经我国有关部门
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载运旅客、货物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非居民
企业,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际运输收入包括客运收入、
货运收入及其附属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
提交证明资料,但不需重复报送,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