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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明确计税方法
| 发布日期:[2014-07-09] 共阅[414]次 |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税
务总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税收文件中涉及的6%和4%增值税征收率统
一调整为3%,同时明确了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今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征收率,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出台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将生产销售自来水、小型水
力发电等财税字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特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和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这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同步调整了税务总局印发的现行税
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将临时外出经营业务、拍
卖、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等政策中6%、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同时,对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
税人,明确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具体为:销售额=含
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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