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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6-09] 共阅[486]次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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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
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
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
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
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
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
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
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
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
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
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
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
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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