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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8]    共阅[387]次
     2014年5月14日,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核心内容是省级电信企
业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经缴纳的
增值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明确电信
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鉴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总部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生产
经营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公司,且电信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
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
配的情况在电信企业普遍存在。税务总局因此确定对电信企业采
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
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销售货物等其他增值税应税行
为取得的收入不汇总,就地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
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
额。由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
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
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据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差
异较大,为保证预征率设定符合实际情况,《办法》明确电信企
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在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方面,明确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
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抵扣;用于
就地纳税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在当地抵扣,不进行汇总;无法
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划分;无法拆分的固定
资产、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比照用于免税
项目的处理原则,不进行划分,统一由总公司抵扣。
  除了细化电信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外,《办法》还明确
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传递、总分
机构纳税期限,以及发票开具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并要求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纳税情
况,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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