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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无需再审批
| 发布日期:[2014-05-05] 共阅[406]次 | 记者4月1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
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
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
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
底。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发布的《公告》明
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
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小
微企业究竟从什么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备受关注。此次发布的《公
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
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
等问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
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
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
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
款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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