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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推进房产税改革

发布日期:[2013-11-12]    共阅[564]次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报告建议,及时总结上
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经验,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制度改革,将住
房开发流转环节的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基于扩大试点范围,力
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加快地方
税源建设。同时,应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从2015年1月1日起将
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改革全面推广到煤炭和其他资源性产品,并
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报告认为,建设完善地方税体系是个渐进的过程。从长远来
看,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和对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
可分别作为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但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政
府主体税种。房产税可按照住房属性适用差别化税率,将城镇住
房分为基本住房(第一套)、改善性住房(第二套)、投资性住
房(第三套)、投机性住房(第四套)四类,以此提高税率档
次。即对居民基本住房免征房产税,改善性住房适用低税率,投
资性住房适用中等税率,投机性住房适用高税率。
    按照国际经验,可考虑研究开征地方零售税(或称地方销售
税),来加强地方政府税基建设。零售税是商品由零售商转至最
终消费者的环节征收的终端的间接税,其税基可考虑由中央政府
决定,税率由省政府决定,征收与管理则由市县政府执行,税收
收入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共享,用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公共
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等,且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税收用途及
数额进行公开。此外,建议开征独立环境税,以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音污染物作为征税对象。
    改革初期,可选择特定税目为征税对象在局部地区进行试
点,待时机成熟,对全部排放物全面适用环境税,在全国一次性
推广。在开征独立环境税同时,取消排污收费。
    报告强调,应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总原
则,多方位地充实地方税收收入,构筑合意的地方税体系。除上
述方面外,还包括调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的税收共享方式,提高地方分享份额;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
政管理权限。在稳定广义宏观税负前提下,扩大税基范围,降低
间接税比重,调整间接税结构。力争到2020年将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数提高到全国总人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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