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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明确
| 发布日期:[2013-10-10] 共阅[449]次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
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5号)明确,铁路货
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
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
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
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
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
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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