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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房改房未办土地过户按个人住房政策征税

发布日期:[2013-08-28]    共阅[50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
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
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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