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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房改房用地未办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3-08-28]    共阅[407]次
    记者27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房改房用地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
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
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
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据了解,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一些应税单位将房改房出售给职
工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情况,按照以前规定,这部分房产
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应税单位,仍需要参照企业纳税政策交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这部分房产的城镇土地税如
何缴纳将参照个人住房用地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前我国实际交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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