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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将于9月1日起实施
| 发布日期:[2013-08-14] 共阅[317]次 |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车船税征管相关
问题,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
征车船税;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等计
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
纳税额;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
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税款;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
缴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该公告只是针对一些因质量原因而退车的车主,目前有些车
主总是会大意到忘记去交纳车船使用税。在南城做生意的廖先生
就两年没有去交车船使用税,汽车要年审的时候才记得要去交纳
该税费,但是已经产生了滞纳金。在此建议各位车主朋友们,按
时交纳车船使用税,避免滞纳金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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