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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 发布日期:[2013-04-27] 共阅[474]次 | 今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定义地方政府债券范围,并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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