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税务新闻  
【 字体: 】【打印此页】  
税总: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3-03-08]    共阅[500]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以下简称《公告》),以促进我国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熊猫
普制金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
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
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
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办法》明确,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
(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
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
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熊猫普制金币增值
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
件及复印件; (二)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
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
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办法》指出,纳税人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手续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报送的材
料不详或存在错误,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报
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
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办法》还规定,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
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
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
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销售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
税人的财务专用章);(二)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
《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及库存汇总表》(加盖纳税人
的财务专用章);(三)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办法》强调,属于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
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
制金币采购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
件。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规定对其进行
处理,且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
增值税政策的资格。各地税务机关在对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指出,《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