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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按新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日期:[2013-03-08]    共阅[429]次
       记者日前从深圳市国税局了解到,自2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
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
额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并由国
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
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据统计,自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属期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
纳税人已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达9937.26万元,申报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达7913户次。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在1997年出台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去年11月全面进入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和
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
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于营改增试
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新规
范。新的计算方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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