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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成员反对欧盟对电器及电子产品征收关税

发布日期:[2006-12-04]    共阅[543]次
    来源:中国税网

    
    近日,世贸组织成员就《信息技术协议》涵盖产品的关税问题进行了讨论。
    
    1996年,25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信息技术协议》,同意按照互惠原则,给予若干类电器及电子产品进口免税待遇。目前,共有43个成员同意遵守该协定,包括欧盟、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和中国。
    
    2006年10月31日,世贸成员举行会议,讨论美国和日本提出《信息技术协议》内高科技产品的分类问题。2006年10月23日,美国在其提交的文件中指出,根据协定,多项应享有零关税的产品并未取得有关待遇。
    
    美国特别提到,《信息技术协议》涵盖的机顶盒、电脑平面显示器、数码照相机和多功能电脑等产品的新版本,并未获给予同等的免税待遇。日本也向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递交一份文件,指出需要修订协定涵括的产品范围。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其他成员,均表示支持讨论这个问题。
    
    美国的批评主要针对欧盟。例如,欧盟给予电脑液晶显示器零关税,却对19吋以上的液晶显示器征收14%的关税。欧盟认为,19吋以上的液晶显示器大多用作电视屏幕,认为《信息技术协议》已涵盖用作电脑显示器的液晶显示器,电视用的液晶显示器则没有包括在内,因此按产品大小区分是适合做法。
    
    欧盟计划自2007年1月起,对多功能打印机征收6%的关税。这类打印机具备影印、传真及扫描等其他功能,欧盟把这些打印机视为新产品,因为是10年前签署《信息技术协议》时,多功能打印机还未面市。美国则认为,欧盟不应取消给予多功能打印机免税待遇,因为这类打印机虽能处理其他工作,但主要功能仍是打印。根据《信息技术协议》,签约方须给予一般打印机免税进口待遇。
    
    欧盟还在研究对可拍摄优质录像的数码照相机征收关税。签署《信息技术协议》时,数码照相机只能拍摄录像片段。2006年9月26日,一个由美国、欧洲和亚洲照相机团体组成的联盟发表声明,指出可拍摄录像片段的数码照相机应纳入《信息技术协议》内,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捕捉静态影像。
    
    欧盟表示不反对世贸组织成员继续通过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就这个问题进行非正式讨论。但欧盟强调,美国认为《信息技术协议》应涵括的一些产品其实是新产品,并不属于协定的范围内。欧盟希望就《信息技术协议》第3节进行讨论,即有关产品范围的检讨,而并非产品现时关税项目的重新分类。
    
    2006年10月26日,美国、欧盟及日本资讯科技界组织在一份联署函件中,要求《信息技术协议》举行会议,研究如何扩大协定的产品涵盖范围。虽然没有提及针对欧盟的任何问题,但却指出近年各国对《信息技术协议》产品范围进行的解释违反有关确保资讯及通讯科技产品享有免税待遇的承诺。
    
    世贸组织成员暂定2006年12月7日就此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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