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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助新疆商贸旅游业复苏

发布日期:[2009-09-28]    共阅[229]次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获悉,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帮助受到“7·5”事件冲击的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尽快复苏。

  乌鲁木齐市政府日前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对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2009年7月~12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调减3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2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企业,暂缓征收2009年10月、11月、12月3个月营业税,同时免征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对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减半征收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据初步统计,自“7·5”事件以来,新疆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已为受损企业、商户减免税费超过1亿元,享受到此项税费减免的主要是旅游及商贸流通企业,仅旅游企业、各类宾馆就免缴房产税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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