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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仍免征个税

发布日期:[2006-11-10]    共阅[518]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对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有影响。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办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但专家建议,股票转让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一并计入年所得。如果股票转让收入与其他应税所得收入合计大于12万元后,纳税人就应当自行申报。专家称,“适用税率应该还是零”,因为,《办法》出台并未影响所得税法确定的征税和暂免范围。

    专家认为,股票转让收入虽然暂不征税,但是,随着个人资产的多元化,股票转让收入纳入年所得,有利于税务机关收集纳税人信息,掌握纳税人实际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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