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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原产俄日韩的进口丁苯橡胶续征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09-09-13]    共阅[204]次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09年第60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公告中指出: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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