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税务新闻  
【 字体: 】【打印此页】  
我国决定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09-09-01]    共阅[226]次
      中国商务部31日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裁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08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5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thalic Anhydride(原公告为Purified Anhydride)。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公告称,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