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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复合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发布日期:[2009-09-01]    共阅[240]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明确,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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