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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税收征管创新纳税服务的探索

发布日期:[2006-11-07]    共阅[456]次
    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职业准则,它是税收管理发展到一定水平,服务主体为满足服务对象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需要而形成的税收行政行为,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
     从实践与发展看,纳税服务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与其市场化服务相比,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证、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而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体制,健全征管,提高税务行政,降低成本,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可见,纳税服务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不仅涉及基层和征管部门,而且贯穿于整个税收的全过程,这就需要我们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把握和运作。

    一、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创新征管体制,

    征管体制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税收征管制度的成败,信息时代的要求税收征管制度具备高容量,快节奏的信息处理能力,任何阻碍或延缓信息传递效率的组织体系或管理手段被打破或淘汰。创新征管体制,就是要从依法治税出发,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的推行,按照理顺机构,规范税收征管,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应用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征管手段,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和细化征管手段监控体系。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要依托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库,通过系统的程序设定数据共享和自动生成的操作纪录,充分发挥信息化监控功能。在此基础上,从规范行使税收权力入手,将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分解成若干个权力点,与岗位职权相对应,使执法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形成对执法的分解、制约和监督;对重大税务案件严格执行逐级审理制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征管质量的监控与考核力度,实现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秉公执法和行风廉政建设。

    强化征管监控,必须以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深度利用为前提。要实行微机实时监控,逐步取消原来的纸制报表,对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数据挖掘利用,加大对偷、逃、骗税的打击力度,在节约征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依法治税的目的。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预警系统,有效解决纳税人零申报和负申报问题,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改进征管工作方法,查处有重大偷逃嫌疑案件。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利用计算机手段掌握重点税源的分布和变化情况,对企业税负、税款入库率、欠税情况等按月实时监控追踪;要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与税收收入信息结合运用,由单项的收入分析变为对纳税人税负情况的多维分析,为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持。要加大稽查力度,针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系统分析发现的问题,有重点地开展稽查工作,做到科学选案,深入稽查,强力执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规范纳税服务,创新服务机制

    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干部的法定责任。要以方便纳税人为中心,以公开、公平、效率为基线构筑深层次、立体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在以推行文明用语、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实行效率服务。要简化办税程和环节,对原有的征管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重点解决程序复杂、环节多的问题,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二是实行提醒服务。税源管理责任人要通过口头敦促、电话通知、服热线等多种服务方式,提醒纳税人准确运用税收政策,按期申报纳税,将纳税服务的内涵延伸到提醒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上。三是实行沟通服务。通过开展热线服务,定期开展“阳光投诉”召开重点税源企业、个体纳税大户、异常申报户等各类纳税人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征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四是开放服务方式。包括应用传统方式和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习惯和要求,如窗口服务与差异性服务,现场解答和纸质受理。五是制定工作规程,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纳税服务的前台、后台的受理、转办、处理、审核、回复流程和具体要求,落实考评制度,将纳税服务真正融入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六是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要结现行税收征管的工作实际,对税务干部组织在职学习和专题培训,不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抓好税收业务规范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不断吸收新知识、新技能,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税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加大对税务人员多样化、专业化的培训,提高干部的税务工作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规范纳税服务应当处理几个关系

    纳税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要全面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纳税服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规范纳税服务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外在和内在要求不同,不能因强调热情服务而疏忽严格执法,更不能迎合时俗将两者对立起来。健全法制严格执法仍然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任务,良好的行政执法既可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也可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是一种更有价值深度的服务。而现阶段,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的辅助性、补充性较为明显,但它的潜力和发展出空间很大,其重要性正被人们日益重视。

   (二)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任何服务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一样,纳税服务的需求与有限的服务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纳税服务的无偿性、多样性和时限性,使它在为社会提供大量超值服务的同时,增加了税务部门前台、后台的难度和压力。因此,在编剧、人员、经费、场地及配套设施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切实际的纳税服务是难以为继的。所以在现行办公条件下应从实际出发,全面评估本单位自身的承受能力,综合把握服务项目程度,分清缓急,逐步实施,特别是涉及广义的纳税服务,更应从国情、国税局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纳税服务中需要与可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问题。

   (三)窗口服务与全员服务的关系。纳税服务专职机构是税务部门履行服务职责的主要载体,应当承担起涉税服务的主要任务,想方设法把业务消化在前台。但前台或窗口的力量毕竟有限,必须要求各职能部门通力而规范合作,形成对外的整体合力。而且,纳税服务内容不仅仅包括涉税程序事项,还包括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和其他税收实体等方面。因此,需要上下各部门进一步转变观念,从制定计划(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入手,一切按照简便、规范、效率的原则,体现为民着想主动服务的理念,形成全员服务、过程服务的规范,最终潜移默化地融合到税收文化理念中,形成为社会文明的常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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