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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个体工商户个税征收率
| 发布日期:[2009-07-07] 共阅[235]次 |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新疆地税局调整全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将综合附征率由原来的3.8%调整为3%(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3.5%调整为2.7%)。
据了解,新疆地税局调整全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旨在平衡税负,促进个体工商业户发展。据测算,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下调后,全区将减收个人所得税1.5亿元,有18.3万个体工商业户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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