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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08年度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09]    共阅[220]次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再次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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