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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发布日期:[2009-06-01]    共阅[185]次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明确,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0%,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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