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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发布日期:[2009-04-29]    共阅[165]次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自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邮政法》明确,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对于其他内资快递公司能否经营国内信件的业务,该法也未明确表述。


  《邮政法》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可以经营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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