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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向社保基金所持H股派股息不用代缴所得税
| 发布日期:[2009-04-22] 共阅[182]次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明确,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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