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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实施 首例偷漏税被判无罪
| 发布日期:[2009-04-16] 共阅[171]次 | 本来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偷税案,却因为今年二月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有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最近北京市一中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作出了首例偷漏税无罪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法官 宋之愉:“(被告)从2004年到2006年这3年期间,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方式,一共偷逃了税款,加在一起是14万多。” 法官口中所说的这起偷税案是去年石景山法院一审审理的一件普通的偷税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得意兴商业大楼主管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判处被告四人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法官 宋之愉:“原来《刑法》规定,偷税构成了偷税罪,即便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对他进行了处罚,如果他构成偷税罪,我们还是要判(刑)。”然而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但最终一中院却改判被告四人无罪,这是什么原因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法官 宋之愉:“他符合三个条件,就是税款补交了,滞纳金交了,而且也接受了行政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再追究形势责任。”
原来今年2月28号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做出了修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补交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此案在二审期间一中院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了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做出了无罪判决,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罪条款适用的范围有例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还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指出,修改后的刑法虽然将偷税行为的刑事处罚门槛提高了,但并不意味着放松了对偷税漏税犯罪行为的打击。修改法律条款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给有认罪态度的偷税人一次弥补过失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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