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家税务总局:CDM项目实施企业将获免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09-04-08] 共阅[187]次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等。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4月2日消息,财政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0)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通知还指出,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0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