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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简化 4月起办退税无须出单证

发布日期:[2009-03-16]    共阅[177]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简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管理。

  通知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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