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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统筹兼顾让社会资源最优化

发布日期:[2009-02-11]    共阅[166]次
    据报道,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改革规模可能比增值税改革大十倍”。据悉,此次改革层次更深、范围更大,目标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决不仅仅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
  一个事实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5%—45%,大大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例如:香港是2%—19%(但总体不超过16%);新加坡是3.5%—20%;越南是5%—35%。即便发达国家的税率也低于我国,比如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10%—37%,美国也只有15%—38.6%。上述国家和地区不仅税率低,而且起征点相对较高,并有较多的减免、退税和抵扣,以及更多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如果一个年薪50万元的中层管理人员在香港工作,其边际税率为7%,应纳税额25000元;若在内地工作,边际税率高达25%,纳税额接近10万元。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符合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从世界范围看,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发达国家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比如说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固定的标准。这种征管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征管技术和管理体制与之配套。比如说,如果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全部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而这些“配套工程”的落地,在我国应该说还任重道远。

  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三次提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免征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2000元,然而,单纯以起征点为改革内容已经不适合于经济发展。社会呼吁,应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考虑地区收入差异,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避免对所有纳税人“一刀切”。如何摸清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状况,是首先要面对的难题。在发达国家,完备的个人收入调查制度必不可少,其影响已经覆盖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录一生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凭此可以方便地了解一个人的经济状况,除了方便征税,诸如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贷款申请等国家公共政策,均可以与之实现“无缝对接”。

  而在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据有关专家分析,主要表现在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此前,有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人认为提高起征点对刺激消费作用不大。但是,事实上,也正如笔者一再主张的,当前个税主要的征收对象,恰恰是中国最需要扶持和壮大的中产阶层,这个阶层在扩大和刺激内需中具有某种“引擎”作用。他们正全面处在从“衣食”向“住行(住房和汽车)”的消费结构转型当中,降低他们的税负,可以起到“以一当十”的杠杆作用。我国光每年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就在25000亿元左右,只要增加其10%的消费,每年就增加2500亿元内需,比家电下乡效果好得多,还会带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市场,创造大量就业机会。

  至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即便个税全面取消,国家税收损失的也不到7%,约3100亿元左右。但只要撬动了10%的房地产市场,就能直接给政府带来1250亿元以上的土地和房产税收入,此外还有其他几十个行业的相关产业税收。另外,提高个税起征点,税务部门正可以把个税征税重点放在企业经理人、老板、演艺和体育明星、明星教授和学者等高收入人群身上。约占总人口的20%的中国富人的财富总量可能占全国居民财富的百分之六七十甚至更高,但他们上缴的个税还不到个税收入的10%,使中国富人的个税在世界上最“轻”。

  显然,这是现行个税“只征中产不征富人”的漏洞所致。此前,媒体还报道,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目标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不仅仅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具体实施可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综合计算纳税金额,甚至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高税率也削弱了跨国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在华工作意愿,导致了国际双边协议对国内法律的消解。所谓双边税务安排或协议,是指境外人士在中国内地工作不超过183日,则不需要缴纳内地税。有些跨国人才本可长驻内地,但为了避税,工作一段时间后便要离境,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个税没收到,消费方面的税收也白白流失。

  就当前各界所争议的个税改革方案看,大致上并没有突破2005年个税改革时的争议问题。即个税改革是继续采取单一的提高免税额,还是实施整体性的个税征收体制改革?在计征办法上,是继续实行薪资与其他收入分类征收,还是实行合并征收的计征手段?在计征对象上,是继续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对象,还是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对象。许多学者认为,时至今日个税改革应该在整体税制改革上实行突破性的改革,继续走渐进式的单一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方案实际上增加了渐进改革的过程调整协调复杂性,增加了非理性的干预和权力寻租可能。走出单一的提高起征点的渐进式个税改革,实行个税改革方案的整体突破不仅便于征管,而且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理论上讲,个税扣除额(起征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因素:基本生活支出、通胀率、收入和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失业、医疗和养老等制度,教育支出、地区差异等因素。

  客观地讲,计算个税扣除额的考虑因素不仅复杂,而且具有明显的流变性和地域差别。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认为在个税扣除额的计提方式上,通过建立一个以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变化指数、通胀率、收入和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失业、医疗和养老等制度、交易支出以及地区差异等为变量的函数方程式,不仅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立个税免税额的制度体系,而且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在计征对象上,需要改革当前这种以个人为纳税对象的税收体系,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的个税征管体系。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以个人为纳税对象其税前扣除额与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的税前扣除额是明显不同的;即以个人为纳税对象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讲,家中的失业者或未成年人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自然成为了一个家庭的税后负担,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无法再个税前抵扣。这不仅与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不相匹配,而且有违税制的中性原则。

  在计征方式上应该改当前分类计征的方式为综合计征。现行的个税法,同样的收入,如果收入结构不同,则纳税的水平和税负也就不同。客观地讲综合计征相对于分类计征更能体现公平和效率,避免纳税人税负不公平问题。程序公正,是确保结果公平的最好保障。显然,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必须结合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等状况,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综合计算纳税金额。有了这一系列“配套工程”的支撑,个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才能顺利推进。不过,个税体制改革应该只是浅小的一步,当前我国税负颇高,公众税痛极高,有着强烈的被剥夺感。某些税负已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发达国家还要高。

  因此,要刺激国民消费,减少国民的税负痛苦指数,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一方面要减税,建立合理的税制,比如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另一方面则需要政府提高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我们知道,美国的税负颇高,但于此匹配的是完善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如此一来,国民自然税痛指数不高。一言以蔽之,在当前经济不景气之际,要实现藏富于民到还富于民的转变,提高国民抗击寒冬的能力,一方面需要减税,进行税制改革,一方面则需要构建更充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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