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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法律 谁在拉慈善事业后腿?
| 发布日期:[2006-07-31] 共阅[620]次 | 大灾大难见真情
如今,“碧利斯”的肆虐刚刚过去,“格美”又汹汹逼来,南粤大地上掀起了前所未有的捐款热潮。“这是大灾大难产生的真情,也是慈善事业向前迈进的一个契机”,广东作为首富之地,应借此之机,争做首善之地。昨日(26日),记者针对广东省慈善事业发展及其相关激励政策,采访了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长方炎松以及相关专家,他们认为,我国慈善事业激励政策尚待完善,法律法规急需建立,要从大环境上为慈善事业创造条件。
民间团体期待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太小,不利于慈善事业的铺开,”方炎松介绍,以广东为例,由于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单位仅省慈善总会一家,很多地级市的慈善组织募集善款很不方便,他们甚至提出要通过将捐款转交给省慈善总会来鼓励企业的捐款。
广州市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作税前扣除这点尚可理解,但作为省会城市的慈善组织也无法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则有点不近人情。希望国家能够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扩大全额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包括部分减免)的社会团体不过几十家,但全国却有几十万家民间公益性、救助性社会机构存在,慈善事业的全面铺开尚需政策支持。
提高免税额度减少免税手续势在必行
除了不同的捐款渠道可能无法享受捐赠免税的政策外,在实际操作中,众多的小额捐赠者和个人也无法享受免税等激励政策的优待。
对于小额捐赠的企业来说,捐出几十万所享受的免税额度不足以对他们产生足够的吸引。某种程度上,捐赠免税政策只是代表了政府的鼓励意图,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但如果激励不了企业,这种公平无法彻底实现。
对于个人捐赠者,情况就更加糟糕。由于我国多实行月薪制,与企业所得税的自行申报不同,个人所得税也多由单位、企业代缴。换言之,如果个人进行慈善捐款想要享受免税政策,那么他必须经过种种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曾经有民政部门的官员为了亲自体验退税手续,跑了20多道程序,历时多日方才拿到退税。“为了免掉几十元,费这么大的周折,免税政策对个人来说等于不存在。提高免税额度,合理安排免税手续势在必行。”
捐款免税国家吃小亏办大事
提到慈善捐款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很多人担心此举是否会造成企业因此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方炎松和有关税务专家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表示,这种担心并不必要。
按照全额扣除的政策,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一个企业的利润为1000万,那么它需要缴纳330万税款。如果他捐出100万,企业只需要缴纳297万税款。咋一看国家似乎少收了33万的税款。但实际上,企业多拿出了67万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政府看似吃了小亏,实际上却办了大事。
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慈善事业,大幅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如新加坡就实行按照捐款数的200%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税收流失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也曾指出,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企业和捐助者的税收减免比例偏低,享受全额扣除的范围小,这些都制约着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意识养成与法律完善同步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传统观念和慈善历史的中断让这个慈善理念和文化相对陈旧落后。”众多从事慈善事业的工作者都有着这样的感触,他们告诉记者,捐赠者一方面想做点善事,另一方面却对慈善事业表示怀疑。“对捐赠者有没有保护?善款能否用到实处?”
法律专家认为,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有较为健全的与慈善事业有关的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鼓励、保护和规范了慈善事业。但在我国却没有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慈善意识的培养与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同步进行的。”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法先行在慈善事业中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大灾大难激起的慈善热情我们不应忽视,但我们更期待在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激励下,慈善事业有质的变化,全民的慈善意识有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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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灾区捐赠可免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外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则可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在应纳税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据介绍,部分扣除规定属于国家的大政策,对于多数民间慈善团体适用。而后面的全额扣除制度,则只对规定的社会团体有效。这些社会团体绝大多数为中央的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广东省慈善总会也可享受此项政策,是广东省唯一一家享受政策的慈善团体,甚至是全国唯一一家享受政策的地方省级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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