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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上调

发布日期:[2009-01-04]    共阅[193]次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此外, 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2541,-37.00,-1.44%,吧)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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