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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09-01-04]    共阅[169]次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称,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指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通知指出,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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