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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原创]浅议税务司法鉴定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布日期:[2006-07-05]    共阅[741]次
    
浅议税务司法鉴定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倪超群  倪珥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特别是在加入了"WTO"后,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既带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这样或那样的税务"纠纷"。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表现。在西方国家,税务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已兴起了几十年,在我国却起步较晚,在近几年才得以重视。因此,适应国际惯例来处理税务纠纷,对我们的依法行政乃至改革有关行政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顺应形势的发展于是税务代理产生了一个新的职能--税务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是我国纳入司法鉴定范围的一个新的类别。它的出现是我国依法治税的一个里程碑,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
税务司法鉴定的客观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中立税务鉴定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进程中,我国的司法部门深刻认识到,现在的司法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迫切地需要中立的税务鉴定机构的存在。在刑事诉讼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偷税、漏税;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行政管理人确切的纳税数额等,都客观需要税务司法鉴定,而过去这些问题都是由税务机关实施,没有中立的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当事人的鉴定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法院仍然依据其鉴定结论判决,这样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旧式的诉讼程序既不符合证据规则,使税务机关处于尴尬的境地,又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人对公信颇存疑虑。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就弥补了我国司法鉴定的这一大空白。
当前由于我国涉税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诉讼依据存在较大的缺陷。而这一点也是我们开始时所提出的税务鉴定存在的客观性之一。由此可以看出,税务司法鉴定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中介机构对税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参与;标志着当事人司法鉴定权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既符合诉讼规则,又满足了诉讼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的表现。
二、税务司法鉴定职能可以使税务机关从相关职能中解放出来
中国注册税务师是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独立于税务部门之外,服务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于税务代理工作的专业人才。而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是独立于税务征管机构和纳税人的第三方的社会专业机构,它符合司法制度中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将税务司法鉴定纳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范畴是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由于具有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的中介机构,并不依附官方。因此,具有相当的独立、客观、公正性,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作税务司法鉴定,求证一个独立、公正、客观的说法。一方面,涉嫌偷税、漏税的嫌疑人,可以在案件未开庭之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作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或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对国家税收政策认识的局限性、片面性,原来遇到税务纠纷,尽管对于税务机关采用的缴税标准有异议心有不干,但除了照单认补认罚之外,别无它法。有了税务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后,有这方面遭遇的公司和企业多了选择,可以找税务代理,进行税务司法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通过税务司法鉴定不仅使税务机关从多种职能中解放出来,用更多的精力搞好依法征税工作,也让纳税人减少了对税务机关的疑问和不理解,促进了税务机关的文明执法,依率计征,依法纳税,依法治税。
如果税务司法鉴定活动为税务行政机关承担,甚至当作税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鉴定本身的中立性就无法体现。因为我们知道,命令与服从是行政行为的特点,也是行政组织原则的内在要求。鉴定行为如果具有行政色彩,或者鉴定行为与行政行为混同,那么鉴定也就不成为其鉴定,其结论的客观、科学、公正性就无从保障了。这样就要求出现一个中立性的税务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这一使命。
三、税务司法鉴定既要保护国家税法又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将税务司法鉴定职能赋予税务代理类中介机构,逐步实现鉴定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促进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过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收行为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照单认罚外别无他法,全由税务机关说了算,即便提起行政诉讼,也只能听上级税务机关的。税务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使他们可以进行税务司法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然,税务中介组织从事司法鉴定,并不是与税务机关唱"对台戏",而是通过其独立的鉴定行为,提供一份涉及税务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意见,它对税务行政机关客观上讲具有保护作用,在业务上起到了互为补充完善的功效,同样也具相对的监督作用。因为客观的证据在诉讼中既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保护,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保护。
四、我国第一张税务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税务司法鉴定专业的认可
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重庆市司法局牵头在对全市11家税务咨询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多次与公、检、法部门进行协调后,并在征求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国家司法部同意确定我所为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在2002年向我所颁发了我市第一份税务司法鉴定许可证,这也是全国首张税务司法鉴定许可证。重庆市司法局还对我所进行了专门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提高了我所注册税务师从事司法鉴定社会服务的专业素质。这一举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界都是一个大胆的探索,为税务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市场。
从取得税务司法鉴定以来,我所已受理了多宗涉及税务司的咨询业务和民间委托的涉税鉴定业务。在受理多宗涉及税务司法的咨询业务和民间委托的涉税鉴定业务中获得了一致的好评,我们也从中吸收到许多经验。分析税务司法鉴定案件主要是狠抓两个字,一个是"切",即抓住案件的切入点;另一个是"辩"即辩别与辩论。在众多的案例中仅以下面个案为例,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今年8月份,我所受理了一起以"残疾人出租房屋是否应该纳税"为委托事项的民间委托涉税签定业务。在接手这起案件后,经我们调查了解到,家住渝中区中华路非住宅私房业主付某,至幼患小儿麻痹后遗症,致使下肢残疾,靠双拐行走,现家中四人,其妻为下岗失业人员,还有两小孩在读高中。全家人靠出租房又租佃房度日,实属民政特困户人员。在此前,付某本人曾经在93号楼下过道经营洗相业务,享受了减免税照顾。从2002年起,辖区民生路房管所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对中华路进行整体危房改建,并统一对外招租,付某本人的住宅25.22m2亦在其中,并统一按70元/m2收费,每月收入虽有1,765.40元,但要在外租佃房500元/月以上,四口之家生活,两小孩上学读书,医疗费用等全含在内,同时也未向政府伸手要救济款。由于有租房收入,民生路房管所按照辖区内税务所的规定每月代扣代缴税金101.51元,全年应上交税金1,218.12元,已上交税金710.57元。

在了解并核查了上述材料后,我们决定以以下三点作为本案件的切入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七服务业包括租赁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规定如下:(一)第一条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根据上述营业税相关法规表明,付某通过房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的场地、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为租赁业务,且属于提供应税劳务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付某本人提供的98.2.5渝中字第3094号残疾证和2004.8.5经重庆市中山医院检查发给的重庆市渝中区残疾人体验表称:小儿麻痹后遗症……按肢残Ⅱ级评残的结论,仍属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的范围。在这些明文规定中并未确定收入上线多少,况且付某家中的收支情况亦属于特困难的
范畴。
最后我们根据以上的案件分析做出了《税务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为此我们认为付某提出残疾人是否要交税,营业税条例规定明确,合符规定的免税项目。可由付某本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收优惠相关手续。已交税款部分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我们的意见做出了同意付某办理税收优惠的决定。通过司法鉴定不仅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应,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当残废人拿着仅仅缴了20元工本费就取得的《税务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时,抑止不住内心的激动,向我所赠送了题为"向实施法律援助的中国注册税务师致敬"的锦旗以示敬意。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象征,而推行税务司法鉴定制度则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实现依法治国,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参与的。在涉及国家税收范畴时,我们一方面要提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从严治税,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推行税务司法鉴定制度,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借鉴了西方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宝贵经验后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坚信一定可以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合理的税务司法鉴定体系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为实现依法治税这一远大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00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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