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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进入海关特监区不征出口关税产品清单发布
| 发布日期:[2008-11-20] 共阅[175]次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印送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税委会[2008]37号)表示,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其它事项需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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