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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公布

发布日期:[2008-11-19]    共阅[181]次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8号、第539号、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近日将全文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条例中等5方面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调整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等4方面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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