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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耕地占用税分四档占用耕地不足1亩最高缴50元

发布日期:[2008-11-11]    共阅[190]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要求四川省内纳税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办法》明确,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是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是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是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是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此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川省政府表示,上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1987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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