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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按照财产所得征个税

发布日期:[2008-10-14]    共阅[172]次
     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表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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